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3062号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丰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丰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桥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桥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达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728499.2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2686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计算,日期从2021年4月3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套筒买卖合同,原告已完全按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交付了货物,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已收到货物并使用。经双方确认还欠货款合计728499.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经营不好”为由拒不给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双方约定,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还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丰桥建材公司辩称,认可欠款本金,但是目前没有给付能力,同意分期给付,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丰桥建材公司(买方)与思达科技公司(卖方)签订《金海湖洋房和酒店项目套筒买卖合同》,约定:货物名称半灌浆套筒,套筒固定器,计数验收;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31日;暂定总价2653542.1元;甲方收到乙方货物按批结算,收到该批货物对应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天内向乙方支付100%货款。2021年3月22日,双方往来对账确认丰桥建材公司尚欠思达科技公司货款778499.2元。后丰桥建材公司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思达科技公司故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丰桥建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思达科技公司转账200000元。思达科技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扣减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往来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思达科技公司要求丰桥建材公司支付货款,丰桥建材公司认可欠款数额,对思达科技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思达科技公司要求支付26868元利息,其计算利息期间及计算标准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丰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28499.2元;
二、北京丰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26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7元,由北京丰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