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建茂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7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47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2,8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2,8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