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87号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元,由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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