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建茂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3号。
法定代表人:苗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2年3月17日、4月10日、6月14日、6月30日、7月28日、9月2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惠
审判员  刘家红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