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2财保220号
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099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北张芹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05887182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363181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2993703041320220002133)。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