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137号
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
法定代表人:封立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北张芹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毅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毅敏,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299370304132022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分公司、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