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彬江特种机电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柳光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
法定代表人:封立杰,董事长。
上诉人***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胡晓梅
审判员 侯 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