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封立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邱光雄,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1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辉
审 判 员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郭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