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商初字第00739号
原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
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3331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7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