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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1528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9956元,应退993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