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6357号之一
原告:甘肃某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某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某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甘肃某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