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808号
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04653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招商中心大楼4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信息依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