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某、赵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357号 原告: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幸福家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EWDW3T。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2025年3月17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