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新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航头镇乌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乌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乌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