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9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078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敬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83910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山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城建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称为配合益阳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益阳山水公司开发的山水新城小区历史遗留问题的统筹处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城建筑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