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2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世纪大厦27楼1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78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2年8月6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9月27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商品房,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