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3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3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