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3127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兴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5954616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078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兴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兴城公司于2022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2年4月12日、10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反馈信息为:被执行人金城公司仅有少量存款,被另案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
被执行人金城公司无证券、无分红理财保险。经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2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兴城建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87,56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7,56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