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282号
原告:宁夏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宁夏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