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136号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24(TG第**)。
法定代表人:于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联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