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3269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0联通大厦。 负责人:***。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