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9335号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0号联通大厦。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