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岚山奥德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10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竹岛路-4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6972386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奥德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海滨路以南、多岛海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UWF2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奥德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103诉前调确9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