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众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100号。 被执行人:威海众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疏站路1号。 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1092民初20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鲁1092执4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