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三民初字第008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中江都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中江都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