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2民初5565号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扬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扬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而原、被告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履行内容也在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的某场地内,故本案应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