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368号
原告:***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三号旺都D座10层4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474282。
法定代表人:雷振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霖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10925。
法定代表人:孔岸,总经理。
原告***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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