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11226号
原告: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25。
法定代表人:孔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增强,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笑,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赫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63.5元,其余7363.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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