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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宇化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08号 原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宇化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区二层2616室。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宇化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