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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诉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委托测试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7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75.75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73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