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5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11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后再一次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长沙银行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一年,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5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随后,本院向协助执行单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公积金收入73938.4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和2019年12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39385.03元,已执行到位73938.46元,尚有3465446.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