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某某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3755号之一
原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航空路27号第38-39栋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继,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