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航空路**第******。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030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均无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2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