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2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民终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宁02民终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种经济损失2050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执行费2290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件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现裁定如下: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民终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莉 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