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32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原告**诉被告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1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中,在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出现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11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页最后一排中“2、被告向原告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92900.50元”,应按照原告**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补正为“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900.50元”。 审 判 员 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