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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金属筛网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309号之二 原告:上***金属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金属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金属筛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筛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计3,317元,保全费2,299元,合计5,616元,由原告上***金属筛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