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展。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21002号原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标的额是人民币2,012,080元以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展。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21002号原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瑢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标的额是人民币2,012,080元以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XX敏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