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7076号
原告:上海享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战,总经理。
被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享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享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享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