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17974号
原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
人民陪审员  朱守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