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201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圆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4520565X2。
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西五支东。
法定代表人:胡阳,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313315716C。
本院在执行新疆德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02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2113306.9元,负担执行费23533.06元,合计2136839.96元,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申报财产并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拒不申报财产且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交易等信息,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冻结了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
被执行人库尔勒瑞常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尚有
2113306.9元未向申请人履行。2019年8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