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庆阳新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128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新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庆阳新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未按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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