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1民初632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子芳路51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前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