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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1民初632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子芳路51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前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