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3民初11798号
原告: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XX公司与被告广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7.795元,由深圳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