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2178号
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大道360号25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集天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天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成都蜀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