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小字第151号
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幢10楼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