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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珍琅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小字第151号 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幢10楼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