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817号
原告: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6号1幢6层605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翔创公司与***的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5012号裁决书并裁定翔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翔创公司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翔创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30000元。翔创公司对于销售运营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期间至少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配合销售部门进行销售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培训销售人员,通过对销售策略的管理,实现销售目标;每月复盘工作,并制度销售策略,配合对接市场、产品等其他部门。***的岗位为销售运营,入职后勤勉履职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在职期间应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滥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及工作时间,但***自入职后,一直未能按照公司要求履行销售运营工作,工作消极从未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复盘工作,且无法与其他部门人员完成配合。除此之外,还存在将职权范围内工作随意安排给其他员工处理的情形,给公司管理及部门工作开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且上述情形,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多次指出后仍未能得到改善。因此,翔创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一章第三条(一)、(二)、(六)项规定,及第四章第六条(三)款中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性的兜底条款于2022年7月19日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虽然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但***入职后频繁请假,其离职前平均工资为11504.31元/月,***亦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裁委按照合同约定15000元/月计算赔偿金基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翔创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翔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翔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1日***入职翔创公司,岗位为销售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年,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有效期”)。其中,乙方的试用期为3个月,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其中试用期组合薪资为15000元/月,转正后组合薪资为15000元/月……。
2022年7月19日,翔创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您于2021年12月21日入职本公司担任销售运营,因您在工作期间个人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鉴于以上原因,公司研究决定与2022年7月21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2022年7月22日,***以翔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翔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2022年9月16日,***裁委作出了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5012号裁决书,裁决:翔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翔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翔创公司主张***个人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违反公司制度,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为证明其主张,翔创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对裁决书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2.劳动合同及签收单,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送达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3.翔创公司的公司制度,证明***在工作中未能按上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及部门造成了负面影响,违反了公司制度,具体违反的是第4页第一章第三条(一)、(二)、(六),第四章第六条(a)、(b)。***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公司没有给其看过该制度。
4.***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表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的工资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是15000元,但是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实际是11504.31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税前15000元,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是税后的工资表,***入职以及离职均不是整月,中途因为疫情原因公司居家办公,工资是按照80%发放的,对工资表中的实发数额认可。
5.***和直属领导、部门间企业微信的聊天截图,证明***在工作中未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工作、履行职责,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主张聊天记录是被截取过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提交的证据4中是完整的聊天记录,和直属领导的聊天记录中仅仅是数字的大小写需要注意细节,本身就是要修改的,先发给直属领导让他审核主体内容,细节后续都会再次修改,***正常履行了职责;另外一个聊天记录,***本身的岗位职责并不包括开通测试账号,因此转交给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6.智联招聘网站招聘截图,证明***的岗位和职责。***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招聘***的是公司另外一个人。
***主**创公司系违法解除,并提交以下证据:
1.录取通知书,证明岗位职责、薪资、以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翔创公司对录取通知书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录取通知书上没有公司的公章。
2.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合同约定转正事宜,***已经转正了。翔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3.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税前工资15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15000元。翔创公司对于工资流水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主张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5000元,但是因为***频繁请假,实发工资没有这么多。
4.工作软件聊天记录,软件显示了***和上级领导、销售、技术部门、财务、运营相关人员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不存在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的情况,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翔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聊天记录完整性无法保障。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违法辞退。翔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6.辞退录音及转文字稿,证明公司违法辞退,2022年7月19日告知***要将其辞退,***不认可并要求公司提前30日通知且支付赔偿,公司的人力回复反馈公司后告知,但于当晚给***发了邮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日2022年7月21日,***于次日即2022年7月22日就登录不上办公软件了。翔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对于录音完整性无法保障。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解除。翔创公司主张***违反公司制度,但未举证证明已向***告知或送达公司制度。翔创公司以***个人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故翔创公司未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分举证,本院认定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翔创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本院对仲裁裁决金额予以确认。对翔创公司要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
二、驳回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