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特492号
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6号1幢6层6054室。
法定代表人:邓昌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彩霞,女,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亦不服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22]第1277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本院依法对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277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史晓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佳钰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