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特8号
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邓昌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佳,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申请人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申请人***亦不服北京大兴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298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对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