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宏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芦庵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宏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4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5900元,案件受理费224元,合计261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在本院(2013)甬余执民字第2117号案件中依法经过三次拍卖但均流拍,现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