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知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法定代表人:吉安·保罗·**(GianPaoloBassi),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周至大道585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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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高虹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声扬
书记员***